1.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
异地长期居住人员: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、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外工作、居住、生活的人员。
临时外出就医人员: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,因工作、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。
2.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
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,备案长期有效。
转诊备案实行“一次备案、12个月有效”,有效期满后,同种疾病确需在同一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复查的,简化备案手续。
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,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、在有效期后出院的,超期时间视为有效备案期内。
3.补办异地就医备案
出院结算前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,可按规定直接结算。
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、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、浙里办APP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。
4.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直接结算
经患者承诺、医疗机构审核,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,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,执行相应医保待遇政策。
就医地经办机构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。
5.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可双向享受待遇
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,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。
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,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,待遇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,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转诊转院待遇水平。
符合转外就医规定并备案的,执行参保地转诊转院待遇政策及标准。
6.就医地管理
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(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)。
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、支付比例、最高支付限额、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。